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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情况: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情况: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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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况: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原因,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为社会公共利益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不得反对他人为上述活动拍照;2、为公民自身利益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属失踪而使用肖像;3、为社会新闻报道使用肖像的行为,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促进社会诚信或揭露社会丑陋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以及特别幸运、特别不幸、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在场人员,均属于这种情况;4、善意使用政治家和社会明星、政治家、电影、电视、体育明星和其他公共明星,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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