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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从犯问题的区分是可以从谁先提出犯罪的一般为主犯,再者就是在犯罪前进行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等,只要是主导此案件的核心,那么就可以认定...
寻衅滋事罪可分主从犯的,此时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确定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并不一定是个人实施的,也有可能是共同犯罪,例如事前共谋的情形,这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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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如果构成犯罪是会区分主犯从犯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区分主从犯的意义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中的主从犯应当是根据在犯罪当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进行界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基本上所有罪行看参与程度都能分主从犯。寻衅滋事如果本身就是两个人以上共同参与的,那在量刑的时候都是按照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处罚的这种可能性也非常小。还是得根据相关人员在寻衅滋事案件当中所起到的作用,积极策划参与,策划者等因素把主犯和从犯进行区分,一般来说,从犯的主观犯罪意识都是比主犯弱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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