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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拒绝辩护解除委托的解决流程

2024-08-30
1、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绝辩护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 2、一般案件可以拒绝两次辩护,拒绝两次后,自行辩护。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3、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4、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综上所述,拒绝辩护解除委托是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协议行为,也是委托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在委托人发现律师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时候是有权利更换律师的,只是更换律师也要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决绝辩护是有次数限制的,超过次数就要自己辩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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