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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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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结合本条例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土地、房屋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当地同类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价格为依据,按照不同地段、不同使用性质分别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货币补偿标准价确定前,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具体拆迁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标准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经依法核准的货币补偿标准价,减原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扣,加装饰装修费用计算。 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按照当地实际价值结合折旧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同使用性质商品房价格,结合原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城市规划配套要求,确需重建的,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条拆除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除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补偿。 私人房屋拆迁后,其庭院内的树木给予适当补偿。
明细如下: 1、草房。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 房屋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拆迁补偿办法:1、地上建筑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框架结构按800元/平方米计算,砖混结构按700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按600元/平方米计算,砖复合板房按400元/平方米计算。2、过渡费:一次性支付2年,每院8万元。3、搬迁费:一次性支付,每院0.3万元。4、附着物补偿:每院地上附着物统一按照2万元进行补偿。5、搬迁奖励:8月25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5万元,8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3万元,超期不予奖励。6、每处院落按以上1-5项补偿合计后,每处院落再预补偿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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