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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专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资金,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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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输出输入工作机制,规范就业服务市场,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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