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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法条主张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
1,对方孩子在学校受伤的,你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应当与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2,你和学校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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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您孙女病情稳定后做一下伤残鉴定,学校和推倒您孙女的那个学生的监护人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当时您孙女和推倒她的那个同学是在玩起争执而推倒的话,那您这一方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您有给您孙女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即使向受害人(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受害人仍然有权向引起其伤害的其他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具体的关于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可以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也可以让律师帮忙。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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