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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贸市场土地使用税如何交纳

2021-10-25
我国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土地,暂时免除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过工商注册,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食、肉禽蛋、蔬菜、干果、水产品、调味料、棉麻、活畜、可食用林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农产品。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必须持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因此,农贸市场租赁的摊位在销售农产品时,办理减免税申报手续后,可以享受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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