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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
离婚前的夫妻个人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债务的,可以上诉至法院,让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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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1、约定共同承担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2、协议分担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3、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在婚内除非是用于夫妻双方或者是子女共同生活的债务才被称为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偿还。但是如果是丈夫婚内进行借出的个人债务,那么就由丈夫个人来进行清偿。如果债权方将前妻告上法院的话,前期方可以向法院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不需要对该项债务进行负责。
离婚前的夫妻个人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债务的,可以上诉至法院,让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之前的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基本无需配偶共同偿还,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有可能已转化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质生活条件,那么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以个人承担为原则,以共同承担为例外。”对于配偶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接受财产或受益的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范围的没有清偿义务。 综上,不能笼统的说婚前债务谁承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婚前的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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