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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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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为者必须实施擅自拆卸、隐瞒、丢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如果行为者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由于邮件本身的包装不严格等原因,信件和其他物品丢失的,不应视为成本罪的行为。二是行为者实施拆卸、隐瞒、丢弃邮件、电报是违法的。三是行为者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情。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由于疏忽大意错误拆除,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丢失,不构成本罪。四是构成成本罪也必须情节严重。例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丢失邮件、电报、延迟交货等。符合上述标准的擅自拆卸、隐瞒或废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必须立案起诉。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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