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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如何承担个人合伙债务的问题。个人合伙,如果成立了则按照,由合伙人承担无限,但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的,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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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3、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4、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5、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降低风险以及能增加成功的概率,一个人再有能力也比不上团队的力量,因此对于合伙的在法规中说明有自己的资金的合伙,技术以及实物的合伙都算作是合伙,具有非法律意义。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个人合伙债务的承当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规定的承当,如果超过该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行为。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包括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偿债务的物权、债权、等都可以用于清偿。(二)根据第35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既可以对合伙人中某一个,也可以对合伙人之数人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之一人或数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过其份额的合伙债务后,就代偿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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