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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第127号令公布了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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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4到16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自愿的)不属于犯罪,但跟14周岁(需要明知)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那就构成了强奸罪(没有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已经取消)但是根据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同14周岁以下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强奸罪,同时其他人确实不知道女方不满14周岁的,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主要看你在你朋友犯罪行为过程中你起到的作用。 举个例子:如果是你授意你的朋友来帮忙实施“打架”行为,预设了打架的后果(比如在打架的过程中说“往死里打!”之类的话),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你属于教唆犯罪,和你朋友一起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如果你没有授意你朋友实施打架,也没要让他去做什么有后果的事(比如你就说了快来救你之类的),那就没什么责任了。 关键看你在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同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并没有办理关于经济侵占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时,目前执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于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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