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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

2022-01-23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辖区派出所有管辖权。对于你的情况,该辖区派出所应当立案侦查; 三、该辖区派出所让你去事发地入金的地方报案,属于推卸责任,你可以予以拒绝,坚持要求立案; 四、如果辖区派出所不立案的,你可以要求出具不立案决定书,然后向分局或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你可以向上级(设区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如果复核人不予立案的,你可以到检察院申请行使立案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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