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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
下面为大家解答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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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四项重要功能:其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就意味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显然有悖于诚信和公平原则。其二,维护交易秩序。该制度允许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涉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以避免权利滥用。而且,由于该制度可以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故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其三,增进双方的协作。根据诚信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助于债务的正确履行,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其四,担保或保护功能。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合同关系中的体现,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双方当事人都不至于因先行给付而遭受不利。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那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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