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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请复核期限,无法主张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属于证据的范畴,法院虽有权审查该证据,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认定书对法院审理案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法院应中止审理,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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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天内书面申请审查。(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天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复查需要验收,鉴定时,原办案单位应在验收,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检查,鉴定应另行委托检查,鉴定机构或原检查,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复查,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时间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昏迷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3、当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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