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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工商局印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各省可能有不同的范本; (二)准合同文本(6份),不得使用打印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89号令)。监理机构中标并办理押证后,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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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89号令)。监理单位中标并办理完押证后,持以下材料申请: (一)省工商局印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各省可能有不同的范本 (二)准合同文本(6份),不得使用打印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1份); (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班子证书代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再次复印无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是: (一、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第七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委托合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如下进行委托工程监理: 1、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2、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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