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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并不是从事商业运输经营者,在对经其同意的无偿搭乘者造成人身损失时,应比照商业运输经营者对经其同意的无偿搭乘者的义务,也对其负...
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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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属于“好意同乘”并无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人责任,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好意让他人搭乘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好意人与搭乘人如果都有过错,应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一、搭车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好意同乘”的情况是较为复杂的,一种情况就是我们的驾驶人员具有过错,对事故具有全部的责任,那他依法侵权责任,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是于法有据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造成事故的责任恰恰是由于搭乘者的过错所造成的,那反过来讲,搭乘者就成了侵权方,他的损害要自己来承担。甚至于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要由他来承担。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的搭乘者和驾驶员同样具有过错,那么在现实社会当中,往往法院会依据过错责任的大与小来合理分配的责任。二、怎样主张赔偿机动车的搭乘者可否主张损害赔偿,要区分搭乘者的善意或恶意,其判断标准为是否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如果搭乘者在驾驶人不知悉也不可能知悉的情况下搭乘,如利用非正常手段进入货车车厢而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这种情况下搭乘者是恶意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经驾驶人同意免费搭乘车辆的,搭乘者就是好意同乘人。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对于这种情况的搭乘人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般不能够要求全部赔偿,具体规则可以参照前面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善意搭乘人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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