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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如上所述,拘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刑事诉...
传唤是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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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传唤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通知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时所采取的措施。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当事人需要使用传唤证或者传票。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口头传唤;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强制传唤(拘传)。
1、拘传具有强制性,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但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强制措施。 2、拘传的对象是未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唤的对象则可以是案件的所有当事人。 3、拘传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实施,传唤则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实施。 4、拘传需要有拘传票,传唤则需有传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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