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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受理;(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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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受理;(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下级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上级国家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其他国家机关;(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解决。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对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不得虚报处理结果;(三)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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