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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分为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1月31日前,双方本身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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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1)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2)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3)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4)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同居的,双方应当协商分割财产;如果是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则按照双方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果个人财产归该所有人,则不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分为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1月31日前,双方本身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我国承认其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2日以后,未经依法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对于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法定婚姻的规定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规定,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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