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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不可以起诉借条上的证明人,因为证明人只是见证借款事实的第三人,不是担保人,对借款不负法律责任的。没有借条证明人这种说法,是借条担保人...
借条证明人是见证人,属于证人,只是证明事情的真实与否,不负保证责任,无偿还责任。而担保人属于保证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附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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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正常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谁持有借条起诉,谁就是债权人,就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出借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对此应当给予受理,至于出借人是不是实际的债权人,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
1、证明人按照实际情况写明就行了,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人不用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借条中的证明人,只证明借条书写的真实性。对借条内容的真性(如果不在出借现场),不负证明责任。 3、若是担保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证明人和担保人是完全不一样的。
能够证明自己是出借人就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对此应当给予受理,至于出借人是不是实际的债权人,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该法律条文实际上是规定出借人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即使未写明出借人是谁,但持有人即视为债权人,即像普通的动产一样,原则上推定谁占有谁所有,这里就是推定谁持有借条谁就是出借人,如借款人对自己书写的借条不认可的话,则借款人就应当举证证明实际出借人是谁,若有证据证明持有人并非真正的出借人的,则法院经审理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的,则只能推定持有人就是出借人,法院会支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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