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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XX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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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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