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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于抗税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刑法》第202条规定了两档处罚: 1、对情节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抗税的; (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3、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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