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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1-04-20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一般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其次是为了非法占有透支的信用卡的钱财额度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即恶意透支。对于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只要诈骗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的就能够在公安机关立案,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造真的信用卡的图像、花纹等制造出的卡,冒充真的信用卡,诈骗他人以获取非法的收入。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购买商品等行为。作废的信用卡指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过期的不能继续使用的,被银行回收的信用卡,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则是通过不法手段占用盗窃他人的信用卡违法行为的。恶意透支的主要认定标准为持卡人在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的还款期限后拒不还款,并且该信用卡银行在两次催缴后超过了3个月的时间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认定为恶意透支。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持卡人明知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还款,却仍然大量的透支后长期不归还,改变联系方式,拉黑银行催款号码,故意不接电话以逃避银行催款的行为。以及持卡人为了进行违法活动而大量透支信用卡,例如吸毒、贩毒等。或者为了非法占有信用卡透支额度,而对自己财产进行转移隐藏的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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