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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分述如下: 第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对于行政复议重要的时间为五日、七日、十五日、三十日和六十日。在行政复议五日时,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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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你所说的“7日内给复议机关”应该是指《行政复议法》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 第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至于你说的“复议机关10内做出答复”能指出是哪条法条吗?我才好给你解释,个人理解是指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吧。这和复议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是不矛盾的。
如果复议机关有发出书面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受理日期应为收到符合条件的补正材料之日。如果没有行政复议5日内的起算时间,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时起算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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