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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股东资格,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承...
公司欠款由公司偿还,不是个人欠款,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否认具体情况,即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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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为连带保证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人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是公司本身和股东,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权力,构成人格否认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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