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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方式主要有: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商标侵权赔偿方式一般是通过经济赔偿来解决侵权问题,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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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 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商标法》)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 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打击商标侵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必然要求。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均要求“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标保护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等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开展专项行动,就是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手段。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加大执法力度的重要方式。面对更加隐蔽、复杂的商标侵权行为,要形成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就需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单个执法部门、单位职能受限,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地方存在保护主义等难题,突出商标专用权保护重点,整合各方资源,集中时间,集中整治各种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行动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是树立我省国际信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创建自主品牌的需要。对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打击,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一)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 (二)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如下: 1、要求处理的当事人不同。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商标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被侵权人,也可以是被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侵权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诉。 2、对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只要求提供侵权事实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确;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起诉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受理。 3、受理原则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出发,即使无人控告、检举,也要“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被侵权人起诉,人民法院不处理商标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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