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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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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一)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关系。(二)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2.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3.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三)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2.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3.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4.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明确是否认可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经法庭许可,税务机关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授权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委托代理人应当包括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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