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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与破产企业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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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破产法之比较引入企业重整程序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新破产法专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等内容作了规定。 二、加大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其次,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今后,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颁布,新破产法与之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扩大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新破产法首先适用于企业法人,另外新破产法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2018新企业破产法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破产条件改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新破产法将企业破产的条件改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1、企业申请破产的,不影响依法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2、企业申请破产后,法院需要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对企业资产、债务进行清算。 3、清算过程中,企业对员工应当支付的工资、奖金、补贴、补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都可以作为独立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获得较普通债权和税收债权优先的顺位。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和破产保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主要区别是能否继续经营。破产是指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无法继续经营,法院宣布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的状态。宣布破产的公司的所有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破产财产托管人将清理(拍卖)公司的资产,收入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保护是指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或者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时,债务人应当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安排债务偿还期限、方式和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安排。该方案应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然后由债权人通过,经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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