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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约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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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将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的住房保障、义务、妇幼保健、等工作纳入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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