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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述情况: 1、驾驶助力车是需要驾驶证的; 2、双方可能在本案中都会负一定的责任,具体的由交警认定; 3、赔偿数额问题,要等认定书出来和你...
请问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是否清楚对方的基本身份信息?是否积极和交警部门沟通为何迟迟不下责任认定书?与对方协商不成的话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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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3有关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关系问题:违法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法的后果,这是宏观的逻辑关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发生事故。例如未经年度检验的车辆在路上等信号时被追尾,未年检和被追尾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担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1)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必须使用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对另一方的范围没有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乘客或行人,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行为与交通密切相关的其他人。(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在单位管辖范围内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有一定公共交通的场所。此外,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报案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3)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必须有一方的车辆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4)事故当事故发生在主观上(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一方在驾驶或者行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过程中不构成一定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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