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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待遇。基金在按因病死亡补助标准支付丧葬费后的差额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
对于工伤是否可以提前退休,法律上并没有做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八周岁,女年满五八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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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职工工伤不可以提前退休,但一至四级至可以退劳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国务院《关于工退休、退职暂行办》(发【1978】104号)第条(四)项曾经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能力的”,应该退休。但该规定已被2004年1月1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废止,现工伤职工按法定退休龄退休。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工资75——9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龄改办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劳关系,由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本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事故没有提前退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公受伤,达到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享受残疾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办理;如果劳动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因病提前退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前退休的条件如下(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岁;(2)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为10年;1993年1月1日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职工离职一年以上;(4)单位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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