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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2023-04-02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特定行业内的企业(不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二)中央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 (三)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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