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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司法人员使...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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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构成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暴力取证就是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不合法的方式而进行获取证据,这种行为是会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伤害,一般只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会承担刑事的责任,对于轻者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处罚,但对于比较严重的就会按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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