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工伤治疗和休养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具体期限根据受伤情况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 法...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给员工。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般来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退休工资,需要的数据有以下数据: 一、退休上年所在地省(或直辖市)社会平均工资。 二、工龄 三、各年度缴费基数 四、各年度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 五、个人帐户储存额总和。 六、是否特殊工种 七、高级职称另加25元/月 八、退休所在地各项补贴数据。 九、实际缴费月数。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二、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本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辽劳社发[2002]10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90%。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再设定最低保证数标准。 四、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构成不再保留原办法中调剂金和生活物价补贴两个项目,在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定额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2005年底前执行的调剂金与统筹项目内人均生活物价补贴额确定。即:2006年发给调剂金与统筹项目内人均生活物价补贴额之和(下同)的90%,2007年发给70%,2008年发给50%,2009年发给30%,2010年发给10%。 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发给定额补贴。 五、职工退职时年龄不足40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计发月数表中40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工退休(职)时,年龄介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两个年龄之间的,按上一个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六、2005年底前的个人历年年缴费指数仍按原规定的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后的个人历年年缴费指数,按本人自然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年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省内跨统筹管理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年实际缴费指数。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下调缴费基数。一般是:2006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于80%,2009年不低于90%,2010年为100%。 八、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各年的缴费基数的核定,可根据本人的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九、农垦企业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对比确定待遇差。发给待遇差的比例及过渡期仍按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0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254人已浏览
6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