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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某离婚案 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 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
1、女方提出离婚的不一定需要退还彩礼。当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时,离婚后女方需要退还彩礼;或者男方婚前给付彩礼由此导致自己生活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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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结婚收彩礼离婚要退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要求退还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要退还彩礼的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男方悔婚,由于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所以女方一般应当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另外,男女之间存在以下情形时,女方也应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 1.男女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过的,离婚后女方要退还彩礼; 2.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利要求女方退还之前给付给女方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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