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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遇有工伤,为确定工伤赔偿标准,是需要对职工的工伤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只有经过鉴定以后才可以确定赔偿的标准。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一级伤...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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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个等级,依照受伤害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详见于由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3.11发布、2002.12.01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一、伤残鉴定的时间因0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受害人,其伤残鉴定的时间为住院治疗终结后,这也是法定的最佳鉴定时间。依照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时机也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特殊情况下,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并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综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治疗终结。二、伤残鉴定的机构与鉴定人伤残鉴定机构是法定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并且由有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担任机构的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或是其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作出的鉴定结论将不会被法庭认可。因此,选择良好的鉴定机构尽可能的使得鉴定结论对自身有利,是受害人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三、伤残鉴定内容伤残鉴定的内容可以分为好几个大类,主要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残、头面部损伤致残、脊柱损伤致残、颈部损伤致残、胸部损伤致残、腹部损伤致残、盆部损伤致残、会阴部损伤致残、肢体损伤致残、皮肤损伤致残等。四、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由伤残评定人根据检验、化验结果,按照法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并结合自身专门知识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伤残等级一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五、伤残鉴定结论伤残鉴定结论在法庭上作为鉴定意见具有证据效力。鉴定结论在法庭上需要经过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方可作为证据成为判决案件的根据。一般来说,鉴定完毕后,鉴定机构需要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伤者职工的伤情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是由两个十级伤残合并晋升而成的。有多处伤情时,应当分别鉴定,伤者的伤情很可能是多处十级伤残。即便有一个九级伤残,但是根据规定,伤者有且仅有一次合并晋升的机会,两个十级被晋升为九级伤残后,因为晋升合并的机会已经使用,无法再与原有九级再次合并晋升,所以最终还是九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2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5.10十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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