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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去申请,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 2、申请执行需要符合的条件是未超过申请时效、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而对方拒不履行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的条件:⒈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⒊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⒋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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