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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
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单纯地看合同的结果是否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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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单纯地看合同的结果是否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存在合同结果使双方利益不平衡的前提外,还应有一方处于明显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轻率等事实。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与胁迫、乘人之危不同。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欠缺经验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了客观上的显失公平。而在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虽然其结果可能也表现为显失公平(并不必然是显失公平),但是胁迫和乘人之危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愿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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