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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丰城市人民法院问题

2022-07-26
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赣0981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邹某,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周某,男,1974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农民。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黄某,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农民。住所地:丰城市。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周某、黄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丰计生征决2014第103038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丰计生征决2014第103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丰计生征决2014第103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征收决定具有可执行内容。本院认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丰计生征决2014第103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丰计生征决2014第103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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