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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参与诉讼、共同承担辩论职能,具有独立的诉讼人格,在忠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能够依自己的意志进行辩论,履行自己的职责。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不顾一切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谋利。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应该高于个人利益。辩护人接受委托不是为了包庇罪犯隐瞒真相,而是为了让不法分子接受应得的惩罚。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必须在尊重案件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歪曲事实不主观臆测,充分发挥辩护职责,才能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可做缓刑或者减刑,缓刑需要谅解书,我是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攻刑事辩护。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成都地区联系我,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成都武侯区检察院东,现代医院西,商环境1栋1层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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