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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量刑后如何配置监狱没有明确规定。 1、司法实践中,除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由看守所执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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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因罪犯出现了法定情形需要变更执行刑罚的场所和方式,于监狱外执行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罪犯在法定情形下,不用在监狱服刑,改由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
减刑是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有法定情节,监狱经考核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对罪犯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需要委托律师。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处了有期徒刑又判了缓刑是不用去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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