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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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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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