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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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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行为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 4、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 5、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6、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和企业的财产,依法规定,股东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属于公司和企业,而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出资形成的公司和企业的财产,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处理和使用的财产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自己管理、处理和使用的公司和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和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和厂长身上,因为他们通常基于一定的合法原因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财产有实际的控制和控制权。 (3)公司和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监督自盗的犯罪方式是指一些有管理、保管和处理公司和企业财产的人员,如发货人、仓库缴纳人员、搬运人员和维修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监督自盗。对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都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了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会与保安员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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