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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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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到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限制减刑不是不能减刑,而是要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处以死刑缓刑的罪犯、故意杀人、抢劫、爆炸等暴力犯罪。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因重大立功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幅度。从而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与此同时,减刑的空间和希望,鼓励他们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罪犯对限制减刑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罪犯的亲属经罪犯同意后也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原判死刑缓刑没有问题,认为不应限制减刑,应撤销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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