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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土地征收

2023-08-29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审批件是国土资源部以函的形式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见2005年3月23日《法制日报》第8版)。 2.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被征收土地农民集体中的部分农民对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愈来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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