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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个人签字一般不生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
经过婚姻登记的合法夫妻,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婚后财产就具有共同所有权而无须双方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在理论上说,任何一方都可能背着另一方将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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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善意的,则应当认定处分行为有效;如果是恶意处分共同财产,如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则另一方可以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要回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1、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若未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特别是对于房产来说,虽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真正权利人可以有权追回。此时,合同虽然有效,但买受人只能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若受让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物权登记,可以善意取得物权,从而使物权发生变动。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应该有共同的处置权,对于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那么是属于违规使用共同财产的,所以对于一方处置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签字也是无效的,应该由夫妻共同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一般无效,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同意的,有效。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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