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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离婚时资产处理方式

2024-11-18
首先,如果在结婚前,其中一方父母出资金购买了房产,且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仅登记了他们子女的名字,那么这可以被视作是他们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没有任何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若在离婚诉讼中,此房产不能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在结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房产,并且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仅登记了他们子女的名字,那么这可以被视作是他们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样地,如果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该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在婚后,如果父母只是提供了部分资金,而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无论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是夫妻哪一方的名字,都应该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出资的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出资实际上只是对他们子女的赠与或者借款,否则这笔出资就应该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将会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愿意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获取,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批准; (2)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的评估,然后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对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第一项指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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