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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是谁说了算?

2022-08-13
1.从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不同来说。治安拘留是处罚,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的,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这是侧重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刑事拘留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的是保障人权,所以作为处罚的治安拘留,则应从当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治安拘留执行的当日就应算一日。治安拘留从执行到第二日为1日的计算方法,与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8月6日出所。实际是多拘留了一日。公安部的这一批复应予修正。 2.从法院的刑期表述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某年某月某日(羁押之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这就是说,羁押之日就是刑期的起始计算之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对于有行政拘留情形的,法院刑期的起始日期也是从拘留的当日(即羁押之日)算起,并没有从拘留的第二日起计算刑期。 3.从处罚时间的一般计算来说。作为处罚的治安拘留的期限本以日计算,那就不应以满24小时为据。这就犹如刑事处罚以月计算的,不论30日或31日,以年计算的,忽略是365天,还是366天一样。机械地以24小时来解释治安拘留1日,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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