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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认可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可文件,招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认可文件3.创立大会会会议记录4.公司章程5.公司财务审计报告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发行的验资证明7.发起人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8.明确记载公司董事、监事、社长姓名、住所文件、相关委员、选举或录用的证明书。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10.《企业名预批准通知书》11.公司地址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告审查项目的,必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7、住所适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立即成立。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设立应提交以下材料: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总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当然,你最好再咨询一下当地的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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