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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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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关的规定主要有下面几点,首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和程序如下: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策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追缴手段。它是保障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重要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其它财产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它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时限和程序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不论在征收环节、管理环节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都是与滞纳金一同执行。(如征管法三十八条执行税收保全的时候由于是当期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只针对税款,但如果保全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就应包括滞纳金。那么对五十五条所涉及的,以前期的税款进行追缴的本身就含有滞纳金,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时就包含滞纳金)。
1、普通民事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后,需要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会自动执行生效判决。 2、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院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自己应当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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