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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
(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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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载人规定)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四)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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